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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咨询 | 纪法问答:政务处分的主体是什么?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23-10-23 15:22:02



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试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试 题 解 析


01

判断题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


02

答案

正确


03

解析

《政务处分法》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本条是关于政务处分和处分的主体、职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将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有利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各自的职能定位,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分别履行政务处分和处分职责,提高管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的职责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监察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派驻机构和监察专员应当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因此,这里的“监察机关”,既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也包括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第二款规定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的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相互作用,浑然一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党的十九大审议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推动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相应的,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是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其对所管理的公职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任免机关、单位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可以依法给予处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并不代替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的履行法律仍赋予其处分权力和职责,对本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

这两款中都规定了“按照管理权限”,这是划分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职责的主要依据。这里的“按照管理权限”,指的是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依法开展处分和政务处分工作。监察机关开展政务处分工作,要坚守“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聚焦“关键少数”。对于各级监察委员会来讲,主要是对违法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给予违法的中管干部政务处分,省级监委依法给予违法的本省省管干部政务处分。

关于派驻机构的处分权限,2018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党组的党纪处分职责分工作了规定,同时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该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也指定了相关实施细则。根据上述规定,派驻机构主要是调查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问题,并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其他公职人员的处分工作一般由驻在部门负责,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机构意见。如果其他公职人员涉嫌的职务违法重大复杂,派驻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向驻在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和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作衔接顺畅,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作、运转有序,真正实现对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第三款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工作进行监督纠正的职责。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其他机关、单位开展处分工作的监督,确保处分严格依法实施,有效发挥惩戒和警示教育功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有处分违法、不当等情形,属于“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这也符合“监督的再监督”定位,有利于督促任免机关、单位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开展处分工作,增强处分针对性和实效性。(陆国栋)

来源:《如何理解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体制以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载《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1年第13期《政务处分法亮点释义》一文

注:文中标蓝部分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补充内容。

来源:纪法思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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