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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咨询 | 纪法问答:政务处分期间有多长?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23-10-31 18: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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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试 题 解 析


01

判断题

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受到政务处分的,其政务处分期为原政务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政务处分期之和,且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


02

答案

错误


03

解析

《政务处分法》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条是关于政务处分期间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通过对不同种类政务处分规定不同的政务处分期间,体现轻重处分不同的法律后果。

所谓政务处分期间,是指受政务处分的有效期间, 也是处分法律后果的影响期间。这一制度是在实践中逐渐发展确立的。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没有关于受处分期间的规定,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增加了解除处分的内容,并明确了期限。2005年《公务员法》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和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的制度。2018年《公务员法》规定了处分的自动解除制度。在此基础上,本法确立了政务处分期间以及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的制度,有利于受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放下思想包袱,正确认识错误,努力改正错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政务处分期间。根据本款规定,政务处分期间随政务处分种类不同而不同:政务处分轻,则期间短;政务处分重,则期间长。警告的期间为六个月,记过的期间为十二个月,记大过的期间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的期间为二十四个月。由于公职人员被开除后,即不再具有原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原单位与该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也随之解除,因此对开除不需要设置政务处分期间。

对不同类别的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期间的影响和后果不完全相同,但大都体现在限制职务、职级、级别以及工资待遇等晋升和提高方面。对此,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作了规定。

第二款规定的是政务处分决定的生效及政务处分期的计算规则。政务处分与公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准确界定政务处分的期间,对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政务处分的执行。根据本款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政务处分的作出日期应当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 载明。按照党管干部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以及政务处分的法定程序,政务处分决定作出之日,是指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由相应的党组织作出审批之日,体现为政务处分决定书的落款日期。实践中,政务处分期间应当严格按照这一款规定的时点起算,不得无故拖延、推迟,确保有关公职人员的正常权利及时恢复。

需要注意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受到政务处分的政务处分期如何计算问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等规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在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 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且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本法未对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受到政务处分的如何计算政务处分期作出明确规定,但依照本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政务处分与处分在种类、期间、适用的违法情形等适用规则上是完全一致的,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的规定,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受到政务处分的,其政务处分期为原政务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政务处分期之和,且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来源:纪法思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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