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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④】让“礼尚往来”回归正途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12-11 14:46:54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7年,某公司股东阮某甲、阮某乙为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基层所工作人员洪某某搞好关系,于每年农历年底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洪某某中石化加油卡,合计价值12000元,洪某某均予以收受。2018年9月17日,洪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规适用:

本案中,阮某甲、阮某乙所在的公司是洪某某的管理服务对象,洪某某接受上述公司股东所送的消费卡可能影响其公务的公正执行,是违规受礼行为。鉴于行为发生在2015年至2017年之间且具有连续性,故应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处分。


对于违规受礼行为,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相应的规定。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财物类型外延进一步扩大,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这里我们还要注意把握本条与受贿行为的区分。两者主要区别是,受礼行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行为人仅是在日常交往过程中收受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同时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此外,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上述人员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受贿,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不需以“为他人谋利”为要件。


案例提醒:

中国是礼仪之邦,是人情社会,我们常说“礼尚往来”,但有时,一些违纪违法行为就藏在这温情脉脉的“人情”背后。近年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明目张胆地进行权钱交易日益减少,但一些人打着“重要节日”幌子,以人情往来名义赠送高额礼品、礼卡,以此联络感情的现象仍然存在。这种行为,看似无伤大雅,实际上犹如“温水煮青蛙”,在长期感情投资下,容易让人放松警惕,以致滑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配图来源于网络)

当前,我市正在全面聚焦聚力温州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广大党员干部与企业家及其他管理服务对象交往时,要做到交往有温度、交往有边界、交往有底线,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坚决对受礼行为说“不”,引领全市上下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条规原文:

一、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来源:市纪委、市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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