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男,湖岭镇松湾村支部党员。
根据有关问题线索,2018年3月5日,经本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我委对朱某某涉嫌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朱某某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
2011年12月23日,朱某某未经审批在湖岭镇三十四溪下林坳村段溪流内非法采砂,后被市水利局执法人员查获。同月29日,市水利局对朱某某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朱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审批非法采砂,应予严肃处理。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经2018年3月17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朱某某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