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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37号关于给予朱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1:01:55

朱某某,男,湖岭镇松湾村支部党员。

根据有关问题线索,2018年3月5日,经本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我委对朱某某涉嫌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朱某某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

2011年12月23日,朱某某未经审批在湖岭镇三十四溪下林坳村段溪流内非法采砂,后被市水利局执法人员查获。同月29日,市水利局对朱某某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朱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审批非法采砂,应予严肃处理。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经2018年3月17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朱某某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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