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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36号关于给予周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1:01:28

周某某,男,湖岭镇下林坳村支部党员。

根据有关问题线索,2018年3月5日,经本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我委对周某某涉嫌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周某某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

2012年3月26日,周某某未经审批在湖岭镇三十四溪下林坳村段上河潭边河道内非法采砂,后被市水利局执法人员查获。同年4月1日,市水利局对周某某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周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审批非法采砂,应予严肃处理。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经2018年3月17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某某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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