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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34号关于给予吴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1:00:27


吴某某,男,塘下镇上灶村支部书记。

根据有关问题线索,2018年1月5日,经本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我委对吴某某涉嫌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吴某某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

2009年,吴某某和时任上灶村村委会主任杨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商议,直接决定将村办公楼后2幢房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交由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王某某承接,设计费用计76800元。2009年农历年底,王某某为感谢吴某某在其承接该设计业务一事上给予的帮助和支持,到吴某某家中送给吴某某10条中华香烟,吴某某予以收受。

吴某某身为中共党员,有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需追究党纪责任,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2018年3月17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吴某某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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