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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33号关于给予谢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59:48

谢某某,男,市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

根据有关问题线索,2018年3月5日,经本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我委对谢某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谢某某存在以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问题。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2012年8月、2013年2月,仙降街道西河生态护岸工程承包人陈某某为感谢谢某某在该工程验收、日常监管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和支持,两次送给谢某某共计软壳中华香烟6条、大润发超市购物卡3000元,谢某某均予以收受。

2013年农历年底,时任上埠村村委会主任邱某某为感谢谢某某在上埠村生态河道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和支持,送给谢某某软壳中华香烟5条,谢某某予以收受。

2013年下半年,时任上埠村村委会主任邱某某为感谢谢某某在上埠村生态河道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和支持,在新东海大酒店宴请谢某某,费用由邱某某支付。

二、违反廉洁纪律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谢某某利用其对仙降街道西河生态护岸工程验收、日常监管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向该工程承包人陈某某借款累计60万元用于偿还其小舅子的贷款,借款时间从四、五天至三个多月不等,均未支付利息。

2013年,仙降村西河生态护岸工程承包人陈某某为感谢谢某某在该工程验收、日常监管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和支持,邀请谢某某入股其投资经营的铁炉村停车场,后谢某某出资4.5万元入股。2014年至2017年期间,谢某某累计获得分红6.4万元。

谢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宴请;又违反廉洁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经2018年3月17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谢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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