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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32号关于给予赵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59:26

赵某某,女,塘下镇赵宅村支部党员。

2015年7月份以来,黄某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合股使用“浙瑞安油0056”号油船,前往境外海域购买柴油走私入境销售。期间雇佣赵某某等人为其联系、确定每次境外交易柴油的数量、价格、交易海域大致位置以及与境外油船的联系方式等。黄某某以上述方式走私柴油入境115个航次共计18988.49吨,其中,赵某某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为1214.985162万元。

2017年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赵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8年3月17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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