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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30号关于给予丁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58:27

丁某某,男,瑞安市飞云江农场第四服务站支部党员。

2016年5月18日,东曹(瑞安)聚氨酯有限公司负责过磅、卸货的劳务人员丁某某和上海日陆北方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戴某某经事先预谋,由戴某某事先将负责运输的东曹(瑞安)聚氨酯有限公司聚氨酯原料进行转移,丁某某在过磅和卸货时给予帮助,事后平分好处。当日,戴某某根据公司指示从温州市龙湾龙东石化码头提取28.35吨聚氨酯原料。20时50分许,实际入库聚氨酯原料为3.8吨,致使东曹(瑞安)聚氨酯有限公司损失24.5吨聚氨酯原料,共计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5月21日,丁某某收到好处费42000元。

2016年8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丁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8年3月17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丁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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