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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213号 关于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21:04


黄某某,男,高楼镇徐垟村支部党员。

2016年12月初,黄某某伙同他人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盛路32号开设赌场,通过名为“开心俱乐部”的微信群召集白某、代某等数十人以四川麻将方式进行赌博,约定每三小时每桌抽头薪400元。至2017年1月6日,黄某某参与期间,共抽取头薪3.5万余元。

2017年6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赌博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黄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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