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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212号 关于给予孙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20:22


 

孙某某,男,桐浦镇金山桥村支部党员。

2013年,因温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南线瑞安段工程建设需要,瑞安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需将金山桥村等村界内的坟墓进行拆迁,统一安置在金山桥村公墓园内,并给予补偿。经指挥部初步统计,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坟墓有1003穴。金山桥村老人协会负责金山桥村公墓的承建及安置拆迁坟墓等相关事务。孙某某系该老人协会会计,领取固定工资。期间,孙某某等人发现实际需要拆迁的坟墓数量少于之前上报的坟墓数量。孙某某等人经商量,决定隐瞒有关事实,仍按照1003穴坟墓进行贴条,后验收通过,共虚报135穴,骗取坟墓补偿款675000元。2015年8月,瑞安市审计局对瑞安市高速公路工程政策处理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时,发现金山桥村虚报冒领坟墓拆迁补偿款675000元。同年8月21日,金山桥村将该675000元退回瑞安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账户。

2017年2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孙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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