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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210号 关于给予陈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19:25


 

陈某某,男,马屿镇五云村支部党员。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浙江华富鞋业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员工孟某某、董某某等32名工人工资共计512366元。2017年2月10日、17日、23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三次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同年2月13日、2月22日、2月26日前支付工人工资。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未支付,其法人代表陈某某以停机、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2017年8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陈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陈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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