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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209号 关于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19:03

 


 

黄某某,男,马屿镇外山头村支部党员。

2015年5月21日、6月5日,陈某某、齐某某在莘塍街道仙桥路口人行道处,二次将窃取的苹果6PLUS手机3部、华为手机1部共4部手机以总计人民币72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某。黄某某在明知上述手机系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估价,该4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7630元。

2015年8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黄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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