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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208号 关于给予陈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18:45


 

陈某某,男,马屿镇永丰村支部党员。

2017年5月1日上午7时,陈某某驾驶浙C5DY68号轻型箱式货车,从陶山镇荆谷驶往马屿镇永丰村方向。7时13分许,途经马屿镇垟下村安北路121号前地段,陈某某因疲劳驾驶,致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左侧路面,碰撞相向而来骑自行车的张某某,致使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陈某某未停车检查,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上午8时许投案自首。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6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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