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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206号 关于给予吴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18:02


 

吴某某,男,湖岭镇综合支部党员。

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吴某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大量透支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信用卡,致使无法归还本金共计122856.64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7年5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吴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吴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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