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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92号 关于给予黄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13:16


 

黄某,男,塘下镇五方村支部党员。

2014年7月31日至8月5日凌晨,黄某伙同他人在杭州市江干区皋塘西二区28号的二楼一房间内,组织他人以扑克牌、骰子作为工具,以现金押注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15000余元。

2014年12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犯赌博罪判处黄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黄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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