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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87号 关于给予许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12:30

 


 

许某某,男,瑞安市大宇锻造有限公司支部党员。

2008年4月12日,许某某借款给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控股股东的浙江考格尔气动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考格尔公司)250万元,约定月息4.5分,之后该公司陆续支付利息至2009年4月7日。后浙江考格尔公司重新向许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本金275万元,借款月利率2%。此后,因浙江考格尔公司未能还本付息,双方以月息4.5%或5%的利率对利息进行结算,李某某以借条的形式对未支付的利息予以确认,并分别于2009年7月2日和7月26日,向徐海清出具借款金额为26万元和23.5万元的借条两份。

2010年12月27日,许某某以李某某出具的前述26万元和23.5万元借条,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49.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为隐瞒借条实为结算的利息事实,指使徐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虚假陈述借款及未交付的事实。2011年5月19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温瑞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其诉讼请求。后李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浙温商终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不服申请再审。2015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了(2011)温瑞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浙温商终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徐海清的原审诉讼请求,纠正了错误的判决。

2017年4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妨害作证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许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许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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