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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86号 关于给予陈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12:01


 

陈某某,男,锦湖街道外厂村支部党员。

2012年3月,陈某某伙同他人租赁锦湖街道天河村平天河处的40多亩土地用于蔬菜种植,并成立了瑞安市冠锦园生态观光农场。2015年3月份开始,陈某某等人在未办理土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了三个大棚、十一个土灶,搭建了舞台、军训铁架等设施,对部分土地进行水泥浇灌等硬化措施。2015年10月份,上述违法行为被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并发函要求停止,陈某某等人却继续施工,并于2016年1月1日以“集云风情山庄”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根据锦湖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山庄所占用的44.63亩土地系耕地,其中基本农田44.21亩。经温州耕地质量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中6.87亩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达重度损毁程度,1.48亩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达中度损毁程度,33.22亩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达轻度损毁程度。

2017年4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陈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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