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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85号 关于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11:38


 

黄某某,男,锦湖街道西门村支部党员。

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黄某某在淘宝网上多次向多个卖家购买枪支配件,并在莘塍街道富周西路康宝鑫鞋材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内将其组装成13支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中3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10支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

2016年11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黄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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