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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83号 关于给予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10:45


 

宋某某,男,飞云街道宋家埭村支部党员。

自2012年9月底开始,郑某某等人无证经营平阳县万全镇东湾村2号采石场,在未保障该采石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交由宋某某负责组织挖掘机进行石料开采。2012年10月17日上午,宋某某雇佣未取得挖掘机操作证的鲍某在该采石场进行采石作业时,引发土石坍塌,导致鲍某被掉落土石挤压于挖掘机驾驶室内,后因挖掘机起火而当场死亡。

2013年4月,平阳县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宋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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