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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82号 关于给予胡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10:25


胡某某,男,飞云街道浦口村支部党员。

2010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胡某某先后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等6家银行申领了7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套现、取现,截止2015年12月,共欠本金人民币182740.46元。经银行以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

2016年9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胡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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