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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81号 关于给予林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9:59


 

林某某,男,仙降街道翁垟村支部党员。

2016年6月27日凌晨,林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牌号为浙C0RG10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瑞安市区驶往仙降街道方向。当日6时许,车辆行经桥仙线“浙江蓓尔鞋业有限公司”前地段时,因疲劳驾驶,车辆驶离左侧路面,车头碰撞道路左侧行道树及行人谈某某,造成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林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弃车逃逸,次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事故责任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10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林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林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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