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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80号 关于给予苏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9:36


 

苏某,男,仙降街道上西垟村支部党员。

2015年10月10日左右至2015年10月21日,周某某等人结伙在仙降街道下社村424号后面平房内摆设赌场,供他人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共抽取头薪4万余元。苏某为该赌场护赌,约定每天收取1000元保护费,共获利3000元。2015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

2017年5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苏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苏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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