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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79号 关于给予林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9:12


 

林某某,男,仙降街道新渡桥村支部党员。

2016年3月22日4时50分许,林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途经飞云街道铁炉村高速出口地段时,在左转弯过程中,车头右侧碰撞对向直行、由范某某骑行的无牌人力三轮车,至范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林某某拨打110、120电话,随救护车送范某某去医院并在医院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范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林某某驾驶的车辆属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经事故责任认定,林某某负全部责任。

2016年11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林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林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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