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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78号 关于给予林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8:56


 

林某某,男,仙降街道翁垟村支部党员。

2016年5月,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伙同该公司股东卢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内生产假冒“ALL★STAR”、 “CONVERSE”商标的帆布鞋。2016年5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假冒“ALL★STAR”、 “CONVERSE”商标的帆布鞋4310双。经估价,被查扣的帆布鞋货值金额总计44091.3元。

2017年3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林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林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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