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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77号 关于给予卢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8:34


 

卢某某,男,仙降街道工业第七支部党员。

2016年5月,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卢某某伙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孝东(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瑞安市浙佳鞋业有限公司内生产假冒“ALL★STAR”、“CONVERSE”商标的帆布鞋。2016年5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假冒“ALL★STAR”、“CONVERSE”商标的帆布鞋4310双。经估价,被查扣的帆布鞋货值金额总计44091.3元。

2017年3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卢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卢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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