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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76号 关于给予肖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8:08


 

肖某某,男,东山街道综合支部党员。

2013年开始,肖某某加入贵州省贵阳市“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虚构“西部大开发阳光工程”项目,要求参加者以认购份额缴纳69800元的形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人数、认购份额数的方式确定层级,从低到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等五个层级,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返利的依据。后肖某某积极发展下线以谋取返利,并使用银行卡作为传销活动的资金账户,进行结算和分配返利资金,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和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截止案发时,肖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1级43人,在该传销组织中已经达到老总层级。

2016年11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肖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肖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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