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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75号 关于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7:46


 

黄某某,男,南滨街道阁三村支部党员。

2017年7月5日0时40分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RD828号越野车,行经南滨街道阁三村镇中横街地段时,车辆刮擦停靠路边执勤的浙C2683号警车,被当场查获。后黄某某拒绝呼气酒精测试。经检测,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mg/100ml。

2017年7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黄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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