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男,南滨街道大池头村支部党员。
2015年下半年以来,瑞安市瑞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公司内组织生产、销售假冒“Scholl”商标的修甲器和磨脚器。2016年5月19日,温州市公安局对瑞安市瑞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位于南滨街道云江标准厂房轻工业园区8栋2楼和3楼的工厂以及位于南滨街道大池头村下桥路98-1号的工厂内查获侵权产品货值金额总计166375元。
2016年11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
张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