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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71号 关于给予戴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6:15


 

戴某某,女,汀田街道繁里村支部党员。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戴某某在其瑞安市汀田街道商业街423号二楼房屋内接受余某某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然后将投注情况上报给上家。期间,戴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60余期,投注金额达120000余元,共获利2400元。

2017年8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戴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戴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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