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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70号 关于给予陈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5:54


 

陈某某,男,汀田街道宣前村支部党员。

2016年以来,陈某某在瑞安市一带通过电话联系,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向童某某、柳某某等人非法收购欧元现钞,后在义乌市倒卖给他人,以每1万欧元赚取人民币100元的比例获利。截至案发,陈某某共非法买卖55余万欧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500余元。

2017年6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陈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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