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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68号 关于给予林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4:59


 

林某某,男,汀田街道后里社区两新联合支部党员。

瑞安市宏达毛纺厂系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林某某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2010年至2011年期间,瑞安市宏达毛纺厂少申报销售收入1944004.21元,少缴纳增值税330480.71元。2015年8月3日,瑞安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瑞安市宏达毛纺厂缴纳税款330480.71元及罚款165240.36元,并于同年8月6日送达瑞安市宏达毛纺厂,但瑞安市宏达毛纺厂未予缴纳。

2016年11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逃税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林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林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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