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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67号 关于给予潘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4:40


 

潘某某,男,上望街道九一村支部党员。

2016年4月初,潘某某等三人经预谋,创建“胖子俱乐部1”微信群,召集他人以抢红包“牛牛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约五至七天后,其他二人先后退出。潘某某又先后创建“胖子俱乐部2”、“胖子俱乐部3”赌博微信群,并雇佣他人在赌博微信群中清理逃包人员、抽取头薪。至同年5月12日,该三个群累计抽取头薪人民币9万余元。

2016年12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赌博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潘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潘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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