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心专列
当前位置:权威发布
瑞纪〔2017〕166号 关于给予蔡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4:20


蔡某某,男,上望街道蔡宅村支部党员。

2016年10月22日1时许,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JG801号小型轿车,沿瑞安市滨江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行经滨江大道与渔都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车头碰撞在路口内停留的行人王某甲、王某乙,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后,蔡某某逃离事故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肇事车辆制动、转向系统技术性能正常。当日12时许,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5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蔡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蔡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CopyRight©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瑞安市监委) All Right Rese
浙ICP备202201153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38102330681号   技术支持:瑞安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网络科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