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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65号 关于给予任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3:54


 

任某某,男,上望街道薛后村支部党员。

2016年4月份,任某某担任上望街道薛后村老人搬运队组长以来,伙同该搬运队其他两位组长及出纳、会计走访薛后村内的多家企业,在没有为企业提供搬运服务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向搬运队支付搬运年费。之后,共向小线切割厂、广龙贸易公司、海泰自控公司等企业索取搬运费2.6万元。

2017年4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任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任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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