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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64号 关于给予薛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3:33


 

薛某某,男,上望街道黎明村支部党员。

2006年6月29日,薛某某、林某某因怀疑其自备车进行非法营运被市公管所查扣系叶某某举报,遂要求薛某某找人帮其解决此事。次日凌晨1时许,薛某某、林某某得知叶某某要出车后即通知薛某某,薛某某再纠集了阮某甲、阮某乙,随后上述五人一起坐出租车追赶至汀田街道前林村附近,拦下叶某某的车子,并将该车开到莘塍街道下横河,同时将叶某某扣押在车上,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的手段,逼迫叶某某承认举报的事情。至凌晨4时许,叶某某被迫答应两天内答复才被释放。经法医鉴定,叶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2007年1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薛某某管制一年。

薛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薛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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