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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62号 关于给予朱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3:11


 

朱某某,男,瑞安市莘塍街道西岸专职消防队支部党员。

2009年至2011年间,朱某某为让时任瑞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的朱某甲(另案处理)给其介绍消防工程以及在消防工程的审批、验收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于2009年9月在原瑞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一张银行卡交给朱某甲。之后,朱某某以“分红”名义分六次往该银行卡内存钱,共计存入36.8万元,朱某甲均予以收受。

2017年5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行贿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朱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朱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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