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男,玉海街道滨江社区支部党员。
2016年10月18日21时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SM625号小型轿车,途经安阳街道罗阳大道与塘河北路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
2016年11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张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