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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160号 关于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2:21


 

李某,男,玉海街道沙堤社区第二支部党员。

2016年9月27日23时许,李某饮酒后驾驶浙CH1Y62号小型轿车,行经瑞安市院士路万松山隧道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2016年10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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