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心专列
当前位置:权威发布
瑞纪〔2017〕159号 关于给予郑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01:58


 

郑某某,男,安阳街道三圣门村支部党员。

2012年3月6日21时许,郑某某在安阳街道隆山路相约酒吧饮酒后,叫来其同事刘某某为其驾驶浙CX0637号轿车回家,途经隆山路与兴隆南路交叉路口的阿林粉店时,郑某某等三人一起停车吃点心。三人吃完点心后,郑某某在刘某某上厕所时,启动轿车进行倒车,与张某某驾驶的浙CVX230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4mg/100ml。

2012年3月29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郑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郑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CopyRight©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瑞安市监委) All Right Rese
浙ICP备202201153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38102330681号   技术支持:瑞安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网络科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