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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曹村镇党委书记 王心海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6-09-30 15: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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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村镇党委书记 王心海

中共中央于2016年7月8日制定出台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继今年年初《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后,又一党内的治党利器。如果说2009年6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只是一个党内文件的话,那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则是一部更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党内法规。

问责制度从原来的《暂行规定》上升到《条例》,不是一蹴而就的, 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就已经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这表明了问责制度将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支撑。而今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适时出台,再次表明了党中央坚决反对腐败、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深刻理解《问责条例》出台的时代背景

权力意味着责任,责任更要担当。党的组织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担当,务必要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问责条例》的颁布,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要求,是应时而生、应势而生、应需而生。

应时而生。这个“时”就是全面从严治党新时代之“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人心向背这个最大的政治出发,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向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亮剑,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问责成为从严治党利器,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问责条例》将这些实践成果转化为党纪条文,固化成法规制度,体现了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新要求,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为大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法宝、标准和武器。

应势而生。这个“势”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真严真治疾风厉势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雷霆万钧之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打出了治理沉疴顽疾、净化政治生态的组合拳,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得到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凝聚了党心,赢得了民心。但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缺乏责任担当,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依然大量存在。《问责条例》的出台顺应正风反腐形势的发展,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有利于更好保持全面从严治党的疾风厉势,实现海晏河清的目标。

应需而生。这个“需”就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之“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此前关于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多头立规、问责内容不聚焦、责任概念不准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问责规定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依规管党治党必须对问责规定进行整合规范。《问责条例》的出台,体现了问责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体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确解读《问责条例》运用的实质内涵

高度重视、坚持制度创新,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问责条例》要言不烦,汲取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体现了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具有鲜明的创新特色。

突出尊崇党章。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系统梳理了党章中关于对党组织、党员的纪律要求并突出出来,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

突出政治责任。坚持党的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关键在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问责条例》抓住主要矛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一核心内容,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担当起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政治责任,彰显党内问责的特色和要义。

突出问责对象。《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问责条例》的规定体现了这一要求,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原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负主责、首责、全责。主要负责人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问责。《问责条例》把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到了一个重要位置,让规避责任的侥幸者无处遁形,杜绝了责任的虚化空转。作为湖北省委主要负责人,也是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自己摆进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该红脸的要红脸,该咬耳扯袖的咬耳扯袖,敢于较真碰硬,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真正担当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真担当、真问责、真追责,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突出问题导向。《问责条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握有限目标,着眼现阶段管党治党的主要矛盾,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领导,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问责条例》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切实解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这些规定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全面落实《问责条例》执行的工作举措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我们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以真问责体现真担当。

抓学习,促入脑入心。强化纪律建设,要既教又诛。镇党委要严格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对《问责条例》的宣传教育进行统筹安排,把《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之中,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员学习规划。要坚持率先垂范,从班子成员带头做起,从村两委主职干部做起,带头学习遵守《问责条例》。要通过广泛深入反复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强化镇村两级党员干部的法规制度意识,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使《问责条例》真正入脑入心。

抓执行,促落地生根。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条例》有没有生命力,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关键在能否真执行、真问责。结合农村基层作风巡查和清风行动,开展好村级“三资”管理和“三为”专项治理工作,着力查处基层党员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和成效,坚决维护群众的获得感。继续抓实党员干部违规插手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和基层站所案件办理评审工作,让问责成为新常态。

抓自身,促铁面问责。把严的要求贯彻到问责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镇委要为“问责”撑腰壮胆,尤其要支持镇纪委的问责工作,对违反《问责条例》的行为,敢于亮剑,严肃查处,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同时更要做到“打铁更须自身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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