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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条例 畏条例 用条例——锦湖街道党工委书记 刘剑波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6-09-19 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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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湖街道党工委书记 刘剑波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创新,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通过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严格贯彻落实《条例》是镇街党(工)委书记的重要职责所在,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学会知条例、畏条例、用条例,推动基层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鲜明导向。

一、在学习领会《条例》上,要把“知”字悟透。知是促进《条例》学习成果向运用执行转化的重要纽带,知之愈深,行之愈笃。问责条例全面聚焦党内问责,明确了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严格了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内涵丰富、意义重大。要保证贯彻条例的外化于行,就需将问责事项内化于心,全面知晓、知悉、知透《条例》精神实质。作为街道党工委书记在学习宣传《条例》上,须发挥表率作用,认真地而不是肤浅地、全面地而不是零碎地学习《条例》,既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做到入脑入心,才能真正领会和把握《条例》精髓。

二、在如何对待《条例》上,要把“畏”字记牢。要让《条例》的力量充分释放,保障《条例》各项规定执行到位,要求领导干部对《条例》心存敬畏。敬畏是面对权威、庄严或崇高事物时所产生的情绪和态度,人一旦没有敬畏之心,往往就会变得肆无忌惮、为所欲为。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像一把高悬的利剑,告诫和警示领导干部必须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否则就要被追责,谁也不能例外。心存敬畏,行有所止;手握戒尺,举有所虑。领导干部要时时刻刻保持敬畏之心,长鸣“问责条例”之警钟,让自身心中有方向、做事不越格、用权有规范。

三、在贯彻执行《条例》上,要把“用”字写实。《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关键是要“用”在实处。一是要用在助推中心工作上。发展是第一要务,街道党工委班子要始终围绕文明创建等中心工作抓好落实。针对落实中心目标任务不到位的领导干部,要运用“问责条例”,治庸问责,以条例保障中心工作顺利推进。二是要用在营造干事氛围上。《条例》出台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问责,而是利用“问责条例”,促进负责,激励形成干事担当氛围。领导干部要对照《条例》规定,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守土尽责,树立干事创业的新风尚。三是要用在惩戒治病救人上。问责条例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实践体现。惩戒在于警示,治病为了救人。对失职失责问题要使用“问责条例”治,通过猛药去疴和失责必问责的常态化治理,让党员干部永葆党性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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