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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49号关于给予郑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1:15:40

郑某某,男,桐浦镇陶岙村支部党员。

2014年8月,郑某某受他人纠集至江苏省常州市,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后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设定了“五级三进制”,即将成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即老总)五个级别,并设定了三个晋升阶段,以本人及下线购买的份额、发展的直接下线的级别为晋升标准。该传销组织以“大家庭”的模式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并设定了“三大奖金”等分红方式,由老总和各级上线按照层级层层瓜分下线缴纳的申购款。

郑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其妻子何某甲及朋友朱某某作为其下线,又发展了何某乙作为何某甲的下线。2015年8月,郑某某、何某乙等人随该传销组织分流至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继续发展。2015年12月,郑某某被任命为直接老总,全面管理该传销组织中的一个“大家庭”。截止2016年7月27日案发,该传销组织累计组织传销活动人员达30人以上,组织层级达三级以上。

2017年4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郑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8年5月11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郑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1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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