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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48号关于给予郑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1:15:16

郑某某,女,马屿镇姜地村报账员,系姜地村支部党员。

根据有关问题线索,2018年2月26日,经本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我委对郑某某涉嫌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郑某某存在以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4年12月至2017年9月,马屿镇姜地村报账员郑某某等人在该村集体资产长期处于负债的情况下,在村两委会议、村办公楼清扫等活动中用村集体资金违规安排用餐31次,金额共计13903元;违规发放村支部党员会议补贴1次,金额共计1500元,其中郑某某领取100元。

郑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村务活动中用公款吃喝、违规发放补贴,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2018年5月11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郑某某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责令退赔。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1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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