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心专列
当前位置:权威发布
瑞纪〔2018〕40号关于给予林某某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1:03:44

林某某,男,陶山镇岱下村支部委员兼村监会主任。

根据有关问题线索,2018年1月5日,经本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我委对林某某涉嫌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林某某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

2017年10月,陶山镇岱下村村民林某甲等人为获得该村村监会主任林某某对其从外地运收垃圾倒至岱下村谋利一事的支持,托时任村委会副主任林某乙(非中共党员)送给林某某人民币3000元,林某某予以收受。后林某某了解到上述运倒垃圾一事已被村民举报,担心自己收受钱财一事被查处,向林某甲退还了上述财物。2018年3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负责运输上述垃圾的瑞安市瑞东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林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2018年4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林某某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本决定自2018年4月8日起生效(影响期为一年半)。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

 

 

 


CopyRight©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瑞安市监委) All Right Rese
浙ICP备202201153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38102330681号   技术支持:瑞安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网络科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