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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29号关于给予叶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58:00

叶某某,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第一支部党员。

2017年3月6日23时许,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N8700号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莘阳大道明镜公园前地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检测,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2017年3月21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叶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叶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8年3月17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叶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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