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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28号关于给予郑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57:35

郑某某,男,南滨街道外甲村支部书记。

根据有关问题线索,2018年1月30日,经本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我委对郑某某涉嫌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郑某某存在以下违反廉洁纪律问题。

2013年5月,南滨街道外甲村上塘桥工程经公开招标,由该村村民彭某某(另案处理)具体承接。后彭某某邀请时任外甲村支部副书记郑某某共同出资参与工程建设,郑某某予以答应。后郑某某陆续出资11万元,占股25%,获得分红1.5万元。

郑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参与本村建设工程承包,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2018年3月17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郑某某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7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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