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男,南滨街道外甲村支部党员。
根据有关问题线索,2018年1月30日,经本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我委对彭某某涉嫌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彭某某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
2013年4月25日,瑞安市南滨街道外甲村经济合作社通过南滨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外甲村上塘桥工程的招标公告,工程投资金额约140万元。彭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得知上述信息后,协商以串标方式合伙竞标上塘桥工程。之后,彭某某等人分别挂靠浙江宏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原浙江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工程竞标。
2013年5月3日,上塘桥工程在南滨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仅有彭某某等人挂靠的上述三家公司参与竞标,后浙江宏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彭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串通投标行为,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经2018年3月17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彭某某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7日起生效(影响期为一年)。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