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心专列
当前位置:权威发布
瑞纪〔2018〕26号关于给予杨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56:42

杨某某,男,上灶村支部党员。2017年12月,杨某某因违反组织纪律,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有关问题线索,2018年1月5日,经本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我委对杨某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杨某某存在以下违反组织纪律问题。

2011年1月,经村集体研究,上灶村与温州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签订协议,委托鸿基公司合作开发上灶村B、C地块旧村改造安置项目,并收取鸿基公司9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5年6月,时任上灶村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主任杨某某未经村集体研究,擅自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与鸿基公司、巨化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集团”)签订三方协议,确定巨化集团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2015年7月,按协议规定,巨化集团将240万元履约保证金汇入鸿基公司。

2016年7月,因退还该笔240万元履约保证金产生纠纷,巨化集团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上灶村和鸿基公司。2016年9月,杨某某再次未经村集体研究,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与鸿基公司、巨化集团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若鸿基公司逾期无力偿还240万元,上灶村承担连带退款责任,后瑞安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协议书,确认上灶村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3月,因鸿基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如期退款,经申请执行,瑞安市人民法院从上灶村集体账户扣划101.24万元。后经认定,其中29.818441万元系村民保险款,被退还上灶村集体,剩余71.421559万元被强制扣划给巨化集团。

杨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议事规则,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18年3月17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7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CopyRight©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瑞安市监委) All Right Rese
浙ICP备202201153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38102330681号   技术支持:瑞安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网络科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