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男,高楼镇大京村支部党员。
根据有关问题线索,2018年1月5日,经本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我委对毛某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毛某某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
2012年下半年,高楼镇蚕场村组织建设防洪堤工程,毛某某和时任蚕场村支部书记曹某、村委会主任周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顺利承揽该工程谋利,通过毛某某的朋友叶某某(非中共党员)联系挂靠了台州市海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2012年9月27日,该工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仅有叶某某联系挂靠的7家公司参与投标,最终该项目由台州市海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224.3万元的价格中标,曹某、周某某等人为实际项目承建人。
毛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刑法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2018年3月17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毛某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7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